北檢偵辦京華城案、政治獻金案,今天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、圖利、侵占、背信等罪起訴柯文哲
台北地檢署起訴台灣民眾黨主席柯文哲,指控其在募款過程中涉嫌收賄及侵占超過6000萬新台幣的政治獻金,並透過公益機構進行不法操作,檢方求刑28年半。 北檢偵結說明新聞稿: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被告柯O哲等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相關案件,於今日偵查終結,茲簡要說明如下: 壹、偵查結果 一、京華城土地違法容積獎勵案 (一)被告柯O哲、李O宗、彭O聲、黃O茂、邵O珮、沈O京、應O薇、吳O民、張O澄等9人,均提起公訴。 1.被告柯O哲所為,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,及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嫌。 2.被告李O宗所為,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。 3.被告彭O聲、黃O茂、邵O珮等3人所為,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嫌。 4.被告應O薇所為,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,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嫌。 5.被告吳O民所為,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。 6.被告沈O京所為,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24款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嫌,及同條例第11條第1項 之違背職務行賄罪嫌。 7.被告張O澄所為,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違背職務行賄罪嫌。 (二)被告朱O虎、陳O源2人,均緩起訴處分。 1.被告朱O虎、陳O源所為,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違背職務行賄罪嫌。 2.緩起訴條件: (1)被告朱O虎緩起訴期間2年,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3個月內,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30萬元。 (2)被告陳O源緩起訴期間2年,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3個月內,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20萬元。 (三)被告陳O坤、王O侃、陳O敏等3人犯罪嫌疑不足,均不起訴處分。 二、政治獻金公益侵占案 (一)被告柯O哲、李O宗、李O娟等3人,均提起公訴。 (二)被告柯O哲、李O宗、李O娟所為,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1項公益侵占罪嫌。被告李O娟另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。 三、挪用眾望基金會款項支付競總員工薪資背信案 (一)被告柯O哲、李O宗均提起公訴。 (二)被告柯O哲、李O宗所為,均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嫌。 四、柯O哲政治獻金專戶申報不實案 (一)被告端木O提起公訴。 被告端木O所為,係犯刑法第216...